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債務人
廖慶明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卓駿逸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李惠娟、蔡政宏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徐雅琳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僅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但分別僅有1股、6股,以及未領之現金股利新臺幣937元,然此等財產之價額甚低實無處分實益,縱經處分亦顯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