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廖慶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廖慶明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卓駿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李惠娟、蔡政宏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僅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但分別僅有1股、6股,以及未領之現金股利新臺幣937元,然此等財產之價額 甚低實無處分實益,縱經處分亦顯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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