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彭羿茹、星展、陳正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彥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巧穎、王行正、滙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國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黃國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羿茹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李國祥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 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 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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