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羿茹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代理人
- 李彥儒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黃巧穎、王行正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建安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債權人
- 李國祥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黃國綸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