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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追加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債務人
陳憲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文華
代理人
蔡政宏、吳俊鴻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伊舒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因尚查有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0號裁定進行本件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公告資產表及債權表,復經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事件之特性以及當事人對於處分方式之意見後,前於113年9月11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並在114年3月14日就保險契約是否終止乙情給予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是本件程序業已完備,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226,975元,已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保險契約終止後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司執消債聲第3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21萬4,096元到院,逾期未解繳,則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並以實際提解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債務人對於美邦人壽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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