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曹為實、黃俊智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冠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家綺
- 被告楊曉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債 務 人 楊曉璋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嗣因尚查有債務人對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下稱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並經 桃園信用合作社將此筆款項全數解繳到院,本院認本件事件單純而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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