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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7號

確定執行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1 日

債權人
廖怡玲
債權人
鍾兆俊
債權人
彭詩雅
債權人
葉秀蘭
共同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債務人
富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即昱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紹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48,32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元) 備                 註 一 執行費             33,570元  二 代履行費用          4,914,752元  合計           4,948,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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