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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 當事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彩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425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王彩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504號債權 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此有債務人之 戶籍資料附卷可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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