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業、林美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6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林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美珊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均係在臺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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