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235號
- 債權人
- 陳丹桂
- 債務人
- 李祥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