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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3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債務人
顏岑真 住○○市○○區○○○路0號2樓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街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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