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73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黃國綸
- 債務人
- 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之13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信達(歿)
- 債務人
- 林美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除債務人陳信達因於執行聲請前死亡由本院另予駁回外,債務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債務人林美雯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