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達(歿)
債務人
林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陳信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信達於執行聲請前已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陳信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