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債 務 人 徐家和 住桃園市桃園區龍岡里25鄰上海路161號1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玉山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豐御車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豐御車業有限公司退保,已無薪資債權可執行,故本件剩餘標的僅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玉山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又該第三人址設台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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