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39號
- 債 權 人
-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劉翰穎
- 債 務 人
- 呂名媛即呂妤柔即呂家慧
-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49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