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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5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之6
代理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務人
鍾汭諺即鍾建誠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電話:00-0000000

           住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一段390巷45

           弄54號十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理敦工程行及達仁郵局之債權,惟第三人設台中市及台東縣,此有第三人商業登記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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