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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562號

給付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曜晟即彭駿堯即彭武彬即鼎豐鑫工程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謝淽淩即謝欣燕即謝佳臻即謝淑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均居住於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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