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490號
- 債權人
-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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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儒哲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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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莉卡即LYCA PINEDA MAMA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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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莉卡即LYCA PINEDA MAMAWAN之居留資料,如有查有所獲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服務於第三人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處,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