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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戴金鈴
相對人
債務人
廖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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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本成五金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另聲請人雖另主張相對人對寶康倉務有限公司之薪資,然上開公司業經解散,自無薪資可供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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