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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卓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509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陳姿秀即億利得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段000號6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苗栗縣竹南鎮,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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