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75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邱丹禾即邱玉汾即大正輪胎行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莊結明(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莊結明(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莊結明已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