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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442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大山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債務人
陳俞樺即無敵美食家即WD美味圖書館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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