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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劉珠麗洪啟洋即洪啓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288號 債 權 人 劉珠麗 債 務 人 洪啟洋即洪啓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啟洋即洪啓倫所有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寶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凱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服務有限公司、福餐聯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監獄服刑之勞作金及保管金,惟依其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現非登記之所有權人。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於監獄服刑之資料。而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中山區及新北市板橋區、中和區及新莊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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