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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81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債權人
吳德富
債權人
吳志文
債權人
吳秉修
債權人
黃博遠
債權人
黃中華
債權人
黃仁傑
債務人
星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法律行為,所作成之公證書,須其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旨者,始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105年度桃院公字第000000000號公證書為據。惟該公證書並未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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