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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金傳工程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陳竹村 債 務 人 金傳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金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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