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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7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5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威視嘉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藝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紘威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威視嘉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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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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