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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原告
    呂忠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1號 聲 請 人 呂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臺端聲請狀具狀人(即聲請人)未簽章,請提出由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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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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