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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5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對人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明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明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以113年3月29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125170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然該公司僅由1人股東黃明源所組成,黃明源於111年11月4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完畢,致無人繼承其出資額為股東,而導致該公司並無人可行清算,聲請人對該公司之稽徵文書無法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裁定選派高明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高明公司前於經桃園市政府以上開函文命令解散在案,唯一股東兼董事黃明源已於111年11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部分拋棄繼承等事實,雖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上開函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本院家事庭拋棄繼承公告、黃明源之親等查詢表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然稽諸黃明源之親等查詢表,顯示其一等親尚有游正藩,然未見相關拋棄繼承公告及該人之戶籍資料,是尚難認相對人現已無股東之繼承人可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而與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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