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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黃習博
相對人
坤隆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習博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並已向鈞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認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清單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30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相對人清算完結已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指定黃習博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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