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閱緣律師
被告
盧森堡商PM International AG
法定代理人
Foremnik Wojciech
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Draeger Andrea 住15,Waistrooss,5445 Schengen,Luxemburg」。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