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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原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雪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前,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方雨庵之「全部遺產」清單(須包括且不限於原告所主張「被告方偉珍代被繼承人收取債權之金額」及其計算式、相關證據、方偉珍與被繼承人間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並敘明本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提出原告就各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案),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參照);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將被繼承人方雨庵之「全部遺產」均列為遺產分割標的,且原告亦未提出遺產分割方案。茲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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