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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7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裕民

原告
黃沛渝
被告
趙俊宏

趙金貴

趙正雄

黃秀珍

趙妘霏

趙梅花

趙蓮花

趙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甚詳。

二、查,兩造被繼承人陳金花死亡前設籍於花蓮縣○里鎮○○○街0○0號,此有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在卷為憑,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陳金花遺產明細表,其名下不動產包含3筆土地、1筆房屋均係位於花蓮縣玉里鎮,足見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花蓮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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