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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周玉羣

原告
繼開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訴訟代理人
袁義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江恩沛
被告
馥潮生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妮臻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如民國113年1月23日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本院卷一第11頁),嗣於114年2月14日以民事補充理由四暨訴之變更追加狀最終變更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萬8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23-24頁)。經核原告之歷次聲明,均係本於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詳後述),請求基礎事實均相同,依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前於107年4月24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施作被告所有化妝品工廠之裝修、空調及水電工程,原告於107年7月25日完成工廠1樓之工程後,復於同日追加施作其餘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並於111年4月13日全數完工。然被告除於工程期間內不斷修改設計及追加工程外,於原告完工後復稱系爭工程具有瑕疵,並要求原告改正,經原告全數修復後,竟拒絕給付尾款及追加工項之工程款。爰依系爭合約及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款尾款、追加工項之工程款及其餘未付款項。並聲明:如上開114年2月14日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兩造原約定之工程總價金為1360萬元,惟原告於施作期間再三追加費用,致被告最終給付之工程價金為2138萬5803元,已逾原工程價金甚鉅,現原告突起訴誆稱仍有多項工程款項及簽約前之預備款未請款,顯不合理。又如附表一編號2-4之工程係原告施作結果未達系爭合約約定之標準,應屬瑕疵修繕之範圍,非為追加工程,自不應額外請求追加款項,且原告並未完全修復系爭工程之瑕疵,被告仍支出如附表二編號5之修復費用。此外,原告尚有多項工程項目未施作卻向被告請款,故被告無須給付尾款60萬7760元,如附表二編號1-3之工程款亦應予以抵銷。況系爭合約約定工廠1樓之完工日為107年7月23日,惟原告遲至108年1月4日方就1樓之水電工程請款,顯見前開工程未於表定完工日完工,自應依系爭合約約定計算逾期扣款共224萬4千元,原告已不得再為請求系爭合約剩餘款項。縱認被告須給付原告剩餘尾款,原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前於107年4月24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施作被告化妝品工廠之裝修、空調及水電工程。嗣原告分別於107年4月25日請款285萬6千元、107年7月25日請款558萬7208元、107年10月23日請款729萬8025元、108年1月4日及14日請款464萬4570元、108年8月15日及109年3月17日請款160萬7760元。原告第1至4次之請款,被告已全數付款;第5次之請款,被告則已付100萬元,尚餘60萬7760元未給付(本院卷一第388-1頁、本院卷二第355-356頁)。

㈡原告同意於請求金額中扣減如附表一編號5至7之款項(本院卷二第283頁)。

㈢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純水不鏽鋼拋光出水口」,原告係以CPVC材質製作(參本院卷一第400頁、卷二第356至357頁筆錄等;原告於本院卷二第26頁文狀係載「UPVC」材質)。

四、本院之判斷:

㈠如前所述,兩造於107年4月24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化妝品工廠之裝修、空調及水電工程。觀諸系爭合約第3條內容,可知原約定之工程總價金為1360萬元(本院卷一第29頁),然依被告之付款資料所示,可知被告就系爭工程所支付之款項合計已達2138萬5803元(此金額不包含:原告已請款、而被告尚未付款之60萬7760元),已高出雙方原約定之總價金甚多。參以,本件原告於113.1.23起訴時原請求之金額為「185萬1275元」(本院卷一第11頁),嗣於本院第2次言辯期日113.9.6當庭陳明其請求金額「減縮」為「173萬8715元」(卷一第248頁),嗣於113.11.12則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03萬4015元」(卷一第258頁),再於114.2.14當庭陳明「擴張」請求金額為「416萬8265元」(卷二第5頁筆錄),據上可知原告於起訴後,甚至曾減縮其請求金額,然其後於本件訴訟中則陸續擴張其請求金額至逾原請求金額之2倍以上,從而,被告所稱:原告先前的各期請款,被告都已如數支付,只有原告最後一次109.3.17的第五期請款金額中,被告就其中60萬7760元未付(因被告擔心日後原告不來修繕,故先行扣住該筆款項),原告時隔多年始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認原告有虛增款項之情等節,其疑慮似非全然無據。

㈡且按,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承前所述,原告起訴前的最後一次請款時間為109.3.17,則自斯時起算,原告遲至113.1.23始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已罹於請求權時效,是本件原告之請求,即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16萬8265元及相關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

七、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金額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卷頁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1 第五次請款之尾款 60萬7760元  被告未給付 系爭工程存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得抵銷之情形,無須給付 2 原料室增設分離式冷氣機等 8萬5365元 本院卷一第109頁 與原先合約約定不同,本項係變更及追加工程 因原告施作後未達成系爭合約約定之標準,故要求原告改善,不應列為追加工項(本院卷一第331頁) 3 乾燥室超低濕空調等 39萬0915元 本院卷一第110頁 與原先合約約定不同,本項係變更及追加工程 因原告施作後未達成系爭合約約定之標準,故要求原告改善,不應列為追加工項(本院卷一第333頁) 4 設備電源送風機等 83萬2125元 本院卷一第111-112頁 本項係因應被告工程負責人之要求而變更,屬變更及追加工程 因原告施作後未達成系爭合約約定之標準,故要求原告改善,不應列為追加工項(本院卷一第333頁) 5 傳遞箱1台 扣減 3萬6750元    6 新鮮空氣送風機2HP2台 扣減 3萬7800元   原告除扣減送風機2台之金額外,亦應扣減相關設備及安裝工資之費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扣減項目) 7 碼頭牆面油漆 扣減 10萬2900元 本院卷一第223頁   8 預備款、項目核銷款等未請款款項 242萬9550元 本院卷一第235、271-291頁;本院卷二第85-281頁  預備款係早於系爭合約簽立前之報價單,實際工程款項應以後續第1至5次請款單為準,且原告並未施作預備款所列工項,其餘追加工項則均非系爭合約所約定,亦未經被告同意施作 合計  416萬8265元 本院卷二第283頁   
附表二:被告抵銷抗辯之金額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卷頁 被告抵銷抗辯 原告回應 1 第2次請款項目五「第一期風管工程」編號6、8、9項 13萬2300元 本院卷一第176頁 原告未安裝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送風機,即無可能安裝其餘配套之設備,自不得請求其餘設備之費用及安裝工資 該等設備已製作且安裝,後續雖因變更設計而拆除,仍應計價 2 第3次請款「第二期電梯工程」 228萬9千元 本院卷一第181-217頁 此部分工程係由訴外人宏偉公司施作,並由被告直接給付費用予宏偉公司,原告不得向被告收取此項費用 此部分款項原為如本院卷一第235頁所載之工程款,惟被告已使用該部分項目名稱向銀行貸款,故原告僅得改以電梯工程之名義請款,況原告亦有參與電梯工程之相關施工 3 第4次請款項目三「純水 系統工程」編號17「純水不鏽鋼拋光出水口」 30萬6075元 本院卷一第339頁 原告未以系爭合約約定之不鏽鋼施作 此部分已施作,僅材質不同 4 逾期扣款 224萬4千元 本院卷一第335頁 系爭合約約定工廠1樓之完工日為107年7月23日,惟原告遲至108年1月4日方就1樓之水電工程請款,其工程至少延誤165日,故應扣款 均為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工程項目變更及追加,被告自應給予工期延展 5 瑕疵修補之減少報酬請求權 82萬9133元 本院卷一第341-360頁 系爭工程之電力工程具有瑕疵,原告無法修復,被告另尋他人修復並支出修復費用 本件工程並無瑕疵,被告應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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