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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宏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姵潁
訴訟代理人
黃振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萌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4,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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