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34,71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