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7號
- 原告
-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皓文
- 被告
- 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但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3號卷第5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5,446元(計算式:575,021元+40,425元=615,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620元,尚不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