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培元姚葦嵐謝志偉

抗告人
謙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韋中
相對人
劉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調解內容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9條第3項規定,該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聲請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業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調解成立,抗告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在案,惟抗告人未完全依約履行,僅給付40,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112年7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為證,經原審裁定予以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相對人發生職災後,對其及家人均立刻進行關照,另於112年3月21日,抗告人經歷所屬員工林偉峻騎乘機車自撞死亡,其附載之抗告人所屬員工林銘利亦因該車禍而需醫療休養,期間抗告人支付150,000元以上費用進行關懷照顧。嗣抗告人負責人之家屬陸續因健康問題需進出醫院接受治療,甚至一度休克,一連串狀況導致抗告人支出大量費用,使抗告人在財務上面臨資金短缺的困境,而難以依系爭調解紀錄內容履行。但抗告人希望能透過溝通,重新與相對人商討並達成一個更符合能力範圍的還款安排,誠懇地希望能夠重新協商每月還款金額,以確保在經濟上更為可行等語。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本院查:

㈠相對人主張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委員於1112年7月20日調解成立,有關調解方案「(三)」之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謙中有限公司願給付勞方新臺幣30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112年8月15日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5,000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上開金額分期給付匯入勞方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戶……上開款項如1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原審卷第10頁),惟抗告人未依約履行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爰聲請對抗告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提出系爭調解紀錄為證,並經原審訊問明確(原審卷第17-18頁)。觀諸調解方案「(三)」尚無任何有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是從形式上審查,並無不准強制執行之情事。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稱其因陸續遭遇困境而面臨資金短缺,願重新與相對人協商還款計畫云云,然相對人係依調解成立內容「(三)」向原審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且抗告人資金是否充裕,並非調解成立內容「(三)」之給付條件,況抗告人所稱上情,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