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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徐培元謝志偉游璧庄

抗 告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相 對 人
李仁心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以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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