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 抗 告 人
-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 相 對 人
- 李仁心
- 莊秋滿
- 李仁惠
- 蔡岳甫
- 陳彥均
- 劉妍蓁
- 潘毓文
- 林育聖
- 陳嘉中
- 賴雿基
- 黃馨緹
- 楊繼嬙
- 章卿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以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