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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以慶、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隆、郭盈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鍾以慶、廖建隆、郭盈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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