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丁俞尹
- 當事人簡鈺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鈺修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曾於113年5月29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72號),自陳目前無法清償債務,請說明是否已 毀諾,若是,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最新債權人清冊,確認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債權,是否仍依原調解方案履行,若否,請表明聲請人無法履行前置協商之原因為何、認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六、說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817號執行事件之後續狀況為何,是否有為其他處分?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以後之就業及薪資收入狀況有無變更?如有取得其他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請一併提出。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老年年金、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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