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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孫瑜君
代理人
葉智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二、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
    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
    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如有強制執行
    扣薪或預支薪資,均應算入,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三、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
    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
    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
    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
    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
    說明)
四、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孫懋昌、柯秀美之全體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親屬關
    係為何,目前與何人同住。
 ㈡提出孫懋昌、柯秀美二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孫懋昌、柯秀美二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底前(即聲請
    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
    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
    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
    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
    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㈣孫懋昌、柯秀美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請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來自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收入,請說明是
    否持有股份及股數?其價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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