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本票之請求,該4紙本票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自無從行使追索權。
二、請表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2紙本票對相對人張凱軍之提示日,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附表。
三、請表明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對相對人張凱軍之正確提示日(提示日113年2月25日早於到期日113年3月25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正確之提示日為何?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附表。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