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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周玉羣孫健智

上訴人
劉美蘭
上訴人
周慈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上訴人
簡駿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9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桃園市○○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9樓,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占有系爭房屋,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訴請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等語,上訴人則抗辯:系爭房屋乃劉美蘭於民國73年間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周耀凡名下,被上訴人乃與周耀凡通謀虛偽買賣,於110年1月間將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移轉登記至被上訴人名下,劉美蘭前已另案對被上訴人與周耀凡訴請確認渠等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並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規定,代位周耀凡訴請被上訴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周耀凡所有等語。

(二)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須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始能行使物上請求權,而上訴人劉美蘭對被上訴人與周耀凡之另案訴訟現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9號繫屬在案(見卷附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及歷審裁判清單),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據此依前開規定,裁定於該他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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