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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游智棋洪瑋嬬譚德周

上訴人
楊文志
訴訟代理人
賴 頡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廷律師
被上訴人
趙春愛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趙春龍」均應更正為「趙志龍」。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更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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