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楊文志
- 訴訟代理人
- 賴 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趙春愛
- 訴訟代理人
- 鍾若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趙春龍」均應更正為「趙志龍」。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