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陳顯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時稱要向被上訴人請求房租,從103年開始到現在等語(簡上卷第223頁),上訴人如係就上訴人之原審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反訴敗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顯炎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國113年7月9日準備程序時稱要向被上訴人請求房租,從103年開始到現在等語(簡上卷第223頁),上訴人如係就上訴人之原審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人就原審反訴敗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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