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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佩宜

原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告
呂妤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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