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麗珍
- 當事人陳靖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靖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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