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振豐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振豐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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