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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譚德周

聲請人
慶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振豐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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