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原告
蔡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均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消字第13號減少價金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消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言詞辯論筆錄依法係記載要領,聲請人認紀錄恐有語意不全之虞,故聲請交付於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