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蕭玉琴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請求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06,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請求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06,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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