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 原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政超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被告
-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以原告陳報之預估拆除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